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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艳、金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艳,金威,金增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559号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8353983XJ,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高宝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许尔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倪成江,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艳,女,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金威,男,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金增顺,男,195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金威、金增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天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