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光芬与马光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芬,马光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2126号原告马光芬,女,1963年9月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农民,住昭阳区。被告马光银,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农民,住昭阳区。委托代理人赵书亮,云南省曲靖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芬与被告马光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光芬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光芬负担。审判员 罗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