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18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峰,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高中文化,工厂员工,住衡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剑,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敏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东莞市捷源电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吴某、被告人杨峰及其辩护人刘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峰原系东莞市厚街镇下汴村东莞市捷源电子有限公司(简称捷源厂)的物料员,主要负责从仓库领取物料到车间生产。自2016年10月开始,杨峰伙同同事欧志丰(未归案)经密谋后,通过盗用工程部同事涂某的个人账户登陆公司的电脑系统,并修改公司领料单的方式,多次将型号为2270CLW主芯片的配货数据变为两倍,然后将多领的主芯片带出公司销赃获利。截至案发,杨峰一共多领了35000个上述型号的主芯片(约价值91000元)。2017年2月24日17时许,民警在上述电子厂将杨峰抓获,并在其家属处缴回部分赃款共计16000元。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单位委托负责人杨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何某、涂某、朱某、杨某1、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料单复印件,发料统计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委托书,被告人杨峰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峰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是被害单位���物料员,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而不是盗窃;2.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的家属已经积极退还了部分赃款;4.被告人系初犯;5.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被告人杨峰构成何罪的问题。经查,杨峰在被害单位任物料员职务,平时负责从仓库领出物料发到生产线。而杨峰在本案中是通过盗用涂某的账号修改出料数据权限的方式,使其实际领取的物料数量远高于应当领取的物料数量,被害单位的仓管员在发放物料时也是完全按照发料单的数据发放,故杨峰的物料员身份并不能改变出料数据,盗用权限账号修改出料数据才是顺利实施犯罪的关键。同时,杨峰依职权领取并保管的物料已经按照流程发到生产线,其非法侵占的物料也并不是其依职权管理的物料。故被告人杨峰在本案中只是利用了其部分工作中的便利条件,并非其职务便利,构成的是盗窃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所在工厂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峰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杨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已缴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多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约91000元,接近巨大,且大部分损失未能弥补,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罪责刑不相适应,辩护人的第5��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第2、3、4点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6000元,系被告人杨峰盗窃所得的赃款,依法应发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捷源电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6000元,发还给被害单位东莞市捷源电子有限公司。三、责令被告人杨峰在本判决��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捷源电子有限公司7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明泉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人民陪审员 黄蔚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政袁陪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