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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黄良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黄良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66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黄良生,男,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2014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与黄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良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相应的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仍须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并应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二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