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刘裕、苏东海与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裕,苏东海,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刘裕,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申请执行人:苏东海,男,1964年3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现住靖江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恒刚,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陶荣兴,男,195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执行人:翟小美,女,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陶荣华,男,195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被执行人:高月红,女,1957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被告执行人:陶敏,男,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靖江市。委托代理人薄云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裕、苏东海与被执行人陶荣兴、翟小美、陶荣华、高月红、陶敏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陶荣兴、翟小美、陶荣华、高月红、陶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开户及工作情况,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陶荣兴、翟小美、高月红工资收入,另查封了陶荣华的房产,因涉及土地使用权而未能处置。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方式终结。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明义审判员 沈华伟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