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学友与丁德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友,丁德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学友,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隋明君,男,1965年11月5日生,初中文化,住吉林省临江市。被执行人:丁德合,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友与被执行人丁德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学友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