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等与武汉数控搏威机械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武汉数控搏威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小宏,周汉勇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897号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号。负责人:程云辉,清算组组长。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号。代表人:程云辉,清算组组长。被告:武汉数控搏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熊家台23号。法定代表人:董小宏,总经理。被告: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北路世纪彩城世纪大厦2101室。法定代表人:郑全进,总经理。被告:董小宏,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周汉勇,男,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诉被告武汉数控搏威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小宏、周汉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80元,共计130元由原告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武汉数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李曦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