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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山东惠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惠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24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恒利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广州路交汇处西北角3号。法定代表人:杨坤,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坤,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山东惠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新华一路12号万阅城A座1806室。法定代表人:刘新立,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恒利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杨坤与被申请人山东惠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方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3月24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4245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杨坤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汽车共三辆,冻结了恒利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账户为21×××41的存款(应冻结76万元,已冻结0元)。恒利公司、杨坤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245号民事裁定书,主张惠方公司已撤回对其公司及杨坤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12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245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惠方公司已撤回对恒利公司、杨坤的起诉。现恒利公司、杨坤申请解除对其车辆、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坤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汽车共三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恒利典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账户为21×××41的存款76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