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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崔荣庆申请执行人邱菲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菲菲,崔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邱菲菲,男,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崔荣庆,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菲菲与被执行人崔荣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助理赵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苗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