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田亮,王学良,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6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主要负责人:李彦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光,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亮,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学良,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一城枫景2号楼107号门。主要负责人:李敏,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亮、原审被告王学良、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其与被上诉人田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3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姜纪超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