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西湖区东方佳人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西湖区东方佳人音乐会所,万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被执行人:西湖区东方佳人音乐会所,住所南昌市西湖区朝阳中路61号(第三层),社会信用代码:×××032。被执行人:万国荣,男,汉族,1964年3月26日生,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西湖区东方佳人音乐会所、万国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