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永照诉张永桂、张永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照,张永桂,张永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3498号原告:张永照。被告:张永桂。被告:张永华。张永照诉张永桂、张永华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照撤诉。案件受理费231.65元减半收取115.83元,由张永照负担。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