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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小林与王大凤、杨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林,王大凤,杨文星,杨卫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190号原告:吴小林,男,汉族,住仙居县。委托代理人:吴建波,男,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仙居县。被告:王大凤,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文星,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杨卫星,男,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吴小林为与被告王大凤、杨文星、杨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吴小林负担。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潇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