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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凌东与罗后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东,罗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李凌东,男性,汉族,1995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罗后勇,男性,汉族,1974年08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凌东与被执行人罗后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法民初字第07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罗后勇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凌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徐厚荣审判员  张利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琳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