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940号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南卡门路6-13号。法定代表人:陈世杰,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被告:李某某,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矫健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王 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红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