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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芳芳与牛保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芳芳,牛保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1041号原告陈芳芳,女,汉族,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告牛保芝。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芳芳诉被告牛保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芳撤回对被告牛保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2元,由被告牛保芝承担。审 判 员 武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