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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重庆永流电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代银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永流电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代银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22民初1539号 原告:重庆永流电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殷圣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怀兵,宣汉县恒河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代银,男,生于1968年10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流电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陈代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永流电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永流电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永流电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重庆永流电子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 健 审 判 员  邹正均 人民陪审员  苏武权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星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