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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于力群、梁继凯、左艳玲与张洪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力群,梁继凯,左艳玲,张洪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42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于力群,男,1972年出生,汉族,现住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继凯,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左艳玲,女,1959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洪波,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力群、梁继凯、左艳玲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上诉人梁继凯、左艳玲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梁继凯、左艳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艳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米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