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弋阳龙峰置业有限公司弋阳宾馆与吴海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阳龙峰置业有限公司弋阳宾馆,吴海东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730号原告:弋阳龙峰置业有限公司弋阳宾馆,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胜利路后山岭1号。法定代表人:邱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港芳,弋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吴海东,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弋阳龙峰置业有限公司弋阳宾馆诉被告吴海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弋阳龙峰置业有限公司弋阳宾馆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弋阳龙峰置业有限公司弋阳宾馆以其与被告吴海东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弋阳龙峰置业有限公司弋阳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弋阳龙峰置业有限公司弋阳宾馆负担。审判员 曹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静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