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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郭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郭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438号原告:王建军。被告:郭园园。原告王建军与被告郭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要求,当日原告出借被告21000元,月利息2分,期限1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郭园园未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7年3月5日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郭园园向原告借款21000元,月利息2分,期限2个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21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郭园园应依法予以偿还。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园园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建军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6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