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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程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执113号程凌、张冲与山西浩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6)晋仲裁字1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凌、张冲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浩泽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7年8月14日即将执行款交纳至本院,至此,本案已按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执行完毕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程凌、张冲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晋城仲裁委员会(2016)晋仲裁字17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