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督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静与刘家有申请支付令纠纷一审支付令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刘家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阿荣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721民督3号申请人:张静,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阿荣旗。被申请人:刘家有,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阿荣旗。申请人张静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静称,被申请人刘家有在申请人张静处分四次借款共计62,000元,借款时间分别为:1、2015年1月31日借款11,500元,还款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2、2016年1月3日借款23,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3日;3、2016年6月27日借款16,5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日;4、2016年6月29日借款11,000元,还款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借款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书,签订合同之日,合同已实际履行。上述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履行。申请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6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家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张静借款62,000元。申请费450元,由被申请人刘家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