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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寇宁与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宁,罗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7551号原告:寇宁,男,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罗芬,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原告寇宁与被告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寇宁以该纠纷需再搜及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寇宁负担。审 判 长  杜金彪人民陪审员  曹 莉人民陪审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博涵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