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北京国电东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西滩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国电东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西滩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4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东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号13层1339室。法定代表人林之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西滩加油站,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乡西滩村。法定代表人芦京梅,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北京国电东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西滩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嘉恒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3执343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审 判 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