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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红涛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王玉彬、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涛,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王玉彬,于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554号原告:梁红涛,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负责人:卢凤杰,职务经理。被告:王玉彬,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告:于波,男,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梁红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王玉彬、于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红涛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红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梁红涛负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