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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后君、张桃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后君,张桃莉,蒋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3086号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露,该公司职工。被告:蒋后君,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张桃莉,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蒋后华,男,1980年8月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后君、张桃莉、蒋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昌齐书 记 员  文 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