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苟渝坤与杜树成、杨公富、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渝坤,杜树成,杨公富,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814号原告:苟渝坤,男,汉族,1988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杜树成,男,汉族,1958年5月1日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告:杨公富,男,汉族,1962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53862516。法定代表人:张远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方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渝坤与被告杜树成、杨公富、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苟渝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苟渝坤负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