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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卫民、孙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民,孙向阳,胡润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338号申请执行人陈卫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孙向x,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润x,女,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卫x与被执行人孙向x、胡润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高民一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卫民与被执行人孙向阳、胡润菊达成执行和解,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一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诚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雪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