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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苏杰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苏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915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海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层。主要负责人:王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炜林,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琳,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杰,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诉被告苏杰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苏杰住址不详,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也不能提供苏杰的详细身份信息,无法确定苏杰的身份。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不能确定苏杰的身份,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