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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唐某、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刘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唐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刘某,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罗某,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罗某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港西镇东星日村的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在唐连勇名下,证号为荣集用(2009)字第×××号]由唐某继承,刘某、罗某协助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2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