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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杨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636号原告:杨某1,男,193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杨某2,男,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杨某3,女,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杨某4,女,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慧梅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