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麻高信、焦宽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高信,焦宽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麻高信,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河南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宽欣,男,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伊川县,现在栾川县城关镇南街王云英家租房居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凯,洛阳市栾川县蓝天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上诉人麻高信因与被上诉人焦宽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麻高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被上诉人焦宽欣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4民初18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裴文娟审判员 董 鹏审判员 黄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