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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督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夏金秀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金秀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702民督46号申请人: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南湖杏园B-2号楼。法定代表人:郭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雪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夏金秀,女,1977年8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室0申请人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夏金秀给付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4440元。申请人为清溪半岛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0.38元。被申请人系该小区3号楼401室(建筑面积139.1平方米)业主,2010年1月1日入住该小区。被申请人自2010年1月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至今,经申请人催讨未果而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备案表、入住合同、《清溪半岛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催缴函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夏金秀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4440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夏金秀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儒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