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9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太平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351号原告: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B区园区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58770403。法定代表人:朱宝桦,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太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街12号附1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339644649。法定代表人:朱宝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德君,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下河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344194XF。主要负责人:向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建兵,公司员工。原告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太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太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太平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重庆瑞能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太平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周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