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卫艳与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艳,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杨卫艳,女性,汉族,1972年1月28日,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环城南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张呈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林惠,该公司执行董事。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地金建设有限公司、和昌(湖北)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付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