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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0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2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另一男子(身份不明),三次进入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内盗窃电缆。一共盗窃电缆型号为3*185+1*95四芯铜芯电缆145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35525元。盗窃电缆型号为3*50+1*25四芯铜芯电缆115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19550元。二种被盗电缆一共价值55075元。一、2017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内。王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根绳子,从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房顶一洞口处进入库房内,用随身携带的电缆钳将库房内未使用的新电缆剪断成多段(被剪电缆型号为3*185+1*95四芯铜芯电缆,经被盗单位核实此次被盗电缆为100余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24500元),将剪断的电缆用绳子绑牢。当把三根绳子都绑满电缆后,王某先从绳子爬上库房屋顶,然后再把绑满电缆的绳子拉上库房屋顶。把所有电缆拉上屋顶后,王某用自带的裁纸刀将电缆外皮剥掉,取出电缆内的铜芯,然后将铜芯放进电动摩托车内带出鞍钢。王某将盗窃得来的铜芯以13元每斤的价钱卖给流动收破烂的人,这次一共卖了500多元钱。二、2017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内。王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根绳子,从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房顶一洞口处进入库房内,用随身携带的电缆钳将库房内未使用的新电缆剪断成多段(被剪电缆型号为3*50+1*25四芯铜芯电缆,经被盗单位核实此次被盗电缆为100余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17000元),将剪断的电缆用绳子绑牢。当把三根绳子都绑满电缆后,王某先从绳子爬上库房屋顶,然后再把绑满电缆的绳子拉上库房屋顶。把所有电缆拉上屋顶后,王某用自带的裁纸刀将电缆外皮剥掉,取出电缆内的铜芯,然后将铜芯放进电动摩托车内带出鞍钢。王某将盗窃得来的铜芯以13元每斤的价钱卖给流动收破烂的人,这次一共卖了700多元钱。三、2017年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另一男子窜至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屋顶。王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根绳子,从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房顶一洞口处进入库房内,另一男子就在库房房顶接应。王某用随身携带的电缆钳将库房内未使用的新电缆剪断成多段(被剪电缆型号为3*185+1*95四芯铜芯电缆,大约45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11025元,电缆型号为3*50+1*25四芯铜芯电缆���大约15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2550元),将这些剪断的电缆用绳子绑牢。在房顶的另一男子将电缆拽上房顶。被告人王某正在盗窃现场实施盗窃时,被巡逻至此的鞍钢保卫部人员当场抓获。另一男子逃跑。当场缴获盗割下来的电缆45米3*185+1*95型号电缆和15米3*50+1*25型号电缆,作案使用的电缆钳、裁纸刀、电动摩托车等作案物品。随后,鞍钢保卫部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扭送至钢都分局刑侦处处理。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基本予以供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另一男子(身��不明),三次进入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内盗窃电缆。一共盗窃电缆型号为3*185+1*95四芯铜芯电缆145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35525元。盗窃电缆型号为3*50+1*25四芯铜芯电缆115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19550元。两种被盗电缆一共价值55075元。一、2017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内。王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根绳子,从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房顶一洞口处进入库房内,用随身携带的电缆钳将库房内未使用的新电缆剪断成多段(被剪电缆型号为3*185+1*95四芯铜芯电缆,经被盗单位核实此次被盗电缆为100余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24500元),将剪断的电缆用绳子绑牢。当把三根绳子都绑满电缆后,王某先从绳子爬上库房屋顶,然后再把绑满电缆的绳子拉上库房屋顶。把所有电缆拉上屋顶后,王某用自带的裁纸刀将电缆外皮��掉,取出电缆内的铜芯,然后将铜芯放进电动摩托车内带出鞍钢。王某将盗窃得来的铜芯以13元每斤的价钱卖给流动收破烂的人,这次一共卖了500多元钱。二、2017年1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内。王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根绳子,从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房顶一洞口处进入库房内,用随身携带的电缆钳将库房内未使用的新电缆剪断成多段(被剪电缆型号为3*50+1*25四芯铜芯电缆,经被盗单位核实此次被盗电缆为100余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17000元),将剪断的电缆用绳子绑牢。当把三根绳子都绑满电缆后,王某先从绳子爬上库房屋顶,然后再把绑满电缆的绳子拉上库房屋顶。把所有电缆拉上屋顶后,王某用自带的裁纸刀将电缆外皮剥掉,取出电缆内的铜芯,然后将铜芯放进电动摩托车内带出鞍钢。王某将盗窃得来的铜芯以13元每斤的价钱卖给流动收破烂的人,这次一共卖了700多元钱。三、2017年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伙同另一男子窜至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屋顶。王某使用事先准备好的三根绳子,从鞍钢炼钢总厂电缆库房房顶一洞口处进入库房内,另一男子就在库房房顶接应。王某用随身携带的电缆钳将库房内未使用的新电缆剪断成多段(被剪电缆型号为3*185+1*95四芯铜芯电缆,大约45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11025元,电缆型号为3*50+1*25四芯铜芯电缆,大约15米,经物价局估价价值2550元),将这些剪断的电缆用绳子绑牢。在房顶的另一男子将电缆拽上房顶。被告人王某正在盗窃现场实施盗窃时,被巡逻至此的鞍钢保卫部人员当场抓获。另一男子逃跑。当场缴获盗割下来的电缆45米3*185+1*95型号电缆和15米3*50+1*25型号电缆,作案使用的电缆钳、裁纸刀、电动摩托车等作案物品。随后,鞍钢保卫部人员将被告人王某扭送至钢都分局刑侦处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电动车、电缆钳、壁纸刀、户籍证明、刑事制裁检索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丢失证明及价格证明、厂际周转出库领料单、入站接收单、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第三次盗窃时被当场查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单位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四万一千五百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三、随案移送的壁纸刀、电缆钳、电动车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王 雪人民陪审员  贾广宇人民陪审员  刘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