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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彦与虞德森、李桂娟、虞雅琴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彦,虞德森,李桂娟,虞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徐彦,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虞德森,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李桂娟,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虞雅琴,女,200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徐彦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锦江民初字第80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徐彦申请执行(2015)锦江民初字第804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撤销被告虞德森、李桂娟与第三人虞雅琴之间赠与荣县旭阳镇健康路149-16-702号房屋的行为。本院认为,该内容没有明确的执行内容,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彦申请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80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柒审判员 陈正梁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