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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辜锡成与罗定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锡成,罗定周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237号原告:辜锡成,男,生于1969年11月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定勇,苍溪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定周,男,生于1960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兴华,苍溪县东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辜锡成与被告罗定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辜锡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锡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