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方与李建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方,李建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方,女,1990年7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现住弥渡县弥城镇。被申请执行人:李建钢,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现住弥渡县弥城镇。本院在执行张方与李建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建钢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