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廖宏、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宏,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63号申请执行人廖宏,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侗族,柳州市柳江县。被执行人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黄和。被执行人邱明,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侗族,住所地鱼峰区,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廖宏与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宏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明归还借款本息1673993.95元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查明被执行人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明在三江县星港百货有限公司有场地租赁租金收入,该租金收入本院已依法裁定扣留,其他无何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人廖宏后,其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三江县聚丰商贸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邱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宏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6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覃 园审判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荣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