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执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陈炼、安徽九洲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炼,安徽九洲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503号申请执行人:陈炼,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安徽九洲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静波,总经理。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合瑶劳仲裁字第5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九洲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九洲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传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