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红霞与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霞,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402号申请人杨红霞,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刘泉声,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逸臣,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许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杨红霞与被执行人焦作市三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6967.1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际占有房屋期间的占有使用费3450元/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股票,银行账户已被冻结,车辆、房产已被查封,上述查封、冻结均由其他案件首封,本案均系轮后查封,本院暂无法对上述财产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桑梦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