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润峰与鞠滔、鞠光文、刘向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润峰,鞠滔,鞠光文,刘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罗润峰,男,199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鞠滔,男,199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鞠光文,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刘向群,女,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执行罗润峰与鞠滔、鞠光文、刘向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7231.2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7231.20元及利息未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望强审判员  姚俊峰审判员  胡 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