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梁癸华、陆奕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癸华,陆奕舟,翟雪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梁癸华,男,1984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被执行人陆奕舟,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翟雪琼,女,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百色市。梁癸华与陆奕舟、翟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29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奕舟、翟雪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癸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1002执5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黄成锋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志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