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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井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井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819号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粉,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某某,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博恩汇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门洪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