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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温荣派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荣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211号罪犯温荣派,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无业,家住福建省大田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3)大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荣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温荣派未退盗窃赃款及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24495.8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三少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0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荣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801分,获得表扬3次。本次减刑缴纳履行财产刑人民币6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荣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荣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