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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19号原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纬五路与中原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61665736L。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刚,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驻马店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317681924B。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天成,男,汉族,1963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系公司后勤部经理兼遂平项目部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大拇指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8.66元,减半收取4449.33元由原告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荣翔审 判 员  李山民人民陪审员  吴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愉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