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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朝根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79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朝根,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土家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人,小学文化,无业,露宿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南大桥底下。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朝根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秀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朝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0时许,被告人王朝根从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南大桥底下携带一条钢管、一把菜刀、一把斧头等作案工具,步行到海口市琼山区南海大道明光酒店门前绿化带处,用钢管将该绿化带处的一条埋在地下正在使用的电缆挖出来,并用菜刀砍断该条电缆,准备盗走时被明光酒店巡逻的保安潘某发现抓获后报警。当场查获作案工具钢管一条、菜刀一把、斧头一把和其被砍断的电缆一条(长约5.8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朝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证人潘某、林学的证言,被告人王朝根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朝根以破坏手段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造成南海大道北侧11杆人行道路灯不亮,危害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朝根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朝根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钢管一条、斧头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海口市公安局龙昆南派出所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svmtpltevodrc6lwve审 判 长  黄晓辉人民陪审员  符策辉人民陪审员  吴 林书 记 员  唐 俊速 录 员  石仁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