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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赵正英与黄学焱婚姻家庭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英,黄学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647号申请执行人:赵正英,女性,汉族,1971年0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黄学焱,男性,汉族,1969年07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申请执行人赵正英与被执行人黄学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6)渝0110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正英于2017-08-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2016)渝0110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尚未届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正英要求执行被执行人黄学焱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波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赵 星书 记 员  梁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