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行审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森易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森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02行审173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市府大楼8楼。法定代表人:石骁敏,局长。委托代理人:叶丹,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委托代理人:陈军,金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监察员。被执行人:金华森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888号金华世贸中心FY-25室005号。法定代表人:方红军。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9日作出金市人社监处决字〔2016〕70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金华森易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倪芙芳等20名员工2016年7月至10月份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48077.2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金华森易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其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倪芙芳等20名员工2016年7月至10月份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零柒拾柒元贰角叁分(¥148077.2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9日向金华森易贸易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金华森易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8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金市人社监处决字〔2016〕70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金市人社监处决字〔2016〕70号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红审判员 陈高明审判员 于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婉君 来源:百度“”